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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搜外贸圈】关于加工交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布告

2018-08-15

关于加工交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布告

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交易货品监管方法》(以下简称《方法》)有关规则作出修正。现结合署令修订内容以及此前发布布告内容进行调整,并从头布告如下:

一、关于《方法》第二条

运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用期内处理保税料件或许制品内销、结转、退运等海关手续。

二、关于《方法》第六条

(一)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处理典当手续:

1.典当影响加工交易货品出产正常展开的;

2.典当加工交易货品或许其运用的保税料件触及进出口答应证件处理的;

3.典当加工交易货品属来料加工货品的;

4.以合同为单元处理的,典当期限超越手册有用期限的;

5.以企业为单元处理的,典当期限超越一年的;

6.运营企业或许加工企业涉嫌私运、违规,已被海关立案查询、侦办,案子未审结的;

7.运营企业或许加工企业由于处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8.海关以为不予同意的其他景象。

(二)运营企业在请求处理加工交易货品典当手续时,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资料:

1.正式书面请求;

2.银行典当借款书面意向资料。

(三)经审阅契合条件的,运营企业在交纳相应保证金或许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以下简称“保证金或许保函”)后,主管海关准予其向境内银行处理加工交易货品典当,并将典当合同、借款合同复印件留存主管海关存案。

保证金或许保函按典当加工交易保税货品对应制品所运用悉数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收取。

三、关于《方法》第九条

(一)“分隔处理”是指加工交易货品应与非加工交易货品分隔寄存,别离记帐。对的确无法完成货品分隔寄存的,须经主管海关在审阅企业内部信息化处理体系、承认其能够经过联网监管体系完成加工交易货品与非加工交易货品数据信息流分隔后,确定其契合“分隔处理”的监管条件。企业应当保证保税货品流与数据信息流的一致性。

(二)“海关存案的场所”是指加工交易企业在处理海关注册挂号以及加工交易事务时向海关存案的运营场所。

(三)加工交易企业改动或许添加寄存场所,应经主管海关同意。主管海关应要求加工交易企业提交注明寄存地址、期限等有关内容的书面请求和寄存场所的所有权证明复印件,如属租借场所还需提交租借合同。

在外发加工等事务需求外,加工交易货品不得跨直属海关辖区进行寄存。

四、关于《方法》第二十一条

(一)企业在处理深加工结转事务时,有未依照有关规则进行收发货申报及报关景象的,在补办有关手续前,海关不再受理新的《深加工结转申报表》,并可依据实践状况暂停已处理《深加工结转申报表》的运用。

(二)企业应依照有关规则吊销或许修正深加工结转报关单;对已放行的深加工结转报关单,不能修正,只能吊销。

(三)转出、转入企业违背有关规则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的规则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关于《方法》第二十二条

(一)企业应当在货品初次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存案外发加工基本状况;企业应当在货品外发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申报实践收发货状况,同一手(账)册、同一承包者的收、发货状况可兼并处理。

企业外发加工存案信息发作变化的,应当向海关改变有关信息。

(二)以合同为单元处理的,初次外发是指在本手册项下对同一承包者第一次处理外发加工事务;以企业为单元处理的,初次外发是指本核销周期内对同一承包者第一次处理外发加工事务。

(三)对全工序外发的,企业应当在外发加工存案时交纳相当于外发加工货品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许保函。企业改变外发加工信息时,触及企业应交纳外发加工保证金数量添加的,企业应补缴保证金或许保函。

(四)企业未按规则向海关处理外发加工手续,或许实践外发状况与申报状况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有关规则予以处分。

六、关于《方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请求内部料件串换的,应遵从以下准则:

(一)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和进口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有必要契合同种类、同标准、同数量的条件。

(二)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有必要契合同种类、同标准、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且产品不触及进出口答应证件处理的条件。

(三)运营企业因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发作串换,串换下来平等数量的保税料件,经主管海关同意后,由企业自行处置。

七、关于《方法》第二十七条

运营企业因加工交易出口产品售后服务需求而请求出口加工交易手册项下进口的未加工保税料件的,能够按“进料料件复出”或许“来料料件复出”的交易方法直接申报出口。

八、关于《方法》第三十一条

运营企业请求处理加工交易货品内销手续,除特别规则外,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一)运营企业请求内销加工交易货品的资料;

(二)提交与归类和审价有关的资料。

运营企业请求处理加工交易货品内销手续,应当照实申报《加工交易货品内销纳税联络单》,凭以处理通关手续。

九、关于《方法》第三十一条

加工交易料件、制品无法复出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交易边角料、剩下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品的处理方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发布,依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5号和第238号修正)中对剩下料件的有关规则处理。

十、运营企业申报剩下料件结转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一)运营企业申报剩下料件结转的资料;

(二)运营企业拟结转的剩下料件清单。

运营企业应当照实申报《加工交易剩下料件结转联络单》,凭以处理通关手续。

十一、关于到期手册未报核的处理

运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用期限内进行报核,对运营企业到期手册未报核的,经海关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的有关规则进行处理。

十二、关于《方法》第四十条

运营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挂号处理规则》(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发布,依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和第240号修正)处理海关注册挂号手续。

十三、关于纸质单证运用问题

在启用计算机体系处理相关事务前,暂运用原纸质单证处理。

本布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履行。海关总署布告2005年第9号、2010年第93号、2014年第21号一起废止。

特此布告。

海关总署

2018年8月13日

(来历:海关发布)

以上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快搜科技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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